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