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学术会议,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培训或者学术会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