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宗教院校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