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保护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