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