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发展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的具体措施,并逐级落实到乡、村、组、户。各县生产母畜在牲畜总数中的比例应逐步达到牛百分之三十七,羊百分之六十三。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