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州、县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母畜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生产母畜的保护发展工作。牧(村)民委员会和牧民小组为生产母畜的最基本生产管理单位,牧民个人有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的义务。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业等部门协助做好生产母畜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