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没收的生产母畜和后备母畜由执行没收的单位作价售给需要生产母畜的牧户;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主要用于建立生产母畜保护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