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