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