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