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