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