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管线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