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