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

(三)未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的;

(四)未对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进行登记,或者未对权属不明的管线依法处置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