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组织勘探补测,并在勘探补测成果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勘探补测成果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