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章 管线维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破路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