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破路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