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