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