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下未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