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下未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