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协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