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职工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以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