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职工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以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