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