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