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