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历史建筑公布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