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