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