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印发全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将备案审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