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