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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