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