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前,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核实。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