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前,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核实。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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