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