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