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