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可以由有关行政部门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提出,也可以由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或者公民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计划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编制,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标准的制定计划确定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