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