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