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