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