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