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回到全文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