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