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