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有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