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第七条有效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