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社会工作者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安排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侵害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工作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因过错侵害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行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损害后果因服务对象过错造成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服务对象追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