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之间在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