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投诉、举报,并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